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地址:第四条学校性质:本学校由单独出资,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办学宗旨:学校将本着以社会服务为宗旨,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外语实用性人才,进行英语等方面的培训,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青少年英语培训(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三)学制;学期制(四)办学形式:业余(五)办学规模;200人(六)招生区域;西城区(七)其他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董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五人
第九条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
第十三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