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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新市镇建设中存在的建设资金不足、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人口不够集聚和建设规划亟待完善等问题
下文是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市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整治,改善市镇经济、文化建设条件,逐步实现城市现代化,为市镇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国家对市镇建设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镇建设管理
第三条市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市镇建设时,必须根据市镇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中心城市与卫星城镇、城镇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以及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注意保持和发扬各市镇的风格和特色,切实保护和改善市镇生态环境,防止公害和污染
第四条市镇建设基础设施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特别对供水和排水管网,燃料气和热力管网,输配电和通讯线路等,要预先铺设或预留管道穿路设施,避免进行反复挖掘或重建
第五条市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市镇中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受益、合理、合法”的原则下,集资联合建设其受益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参加市镇建设公益劳动
第六条市镇建设的规划和实施由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集中领导,市镇长负责,市镇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市镇规划是建设市镇和管理市镇的依据
市镇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对市镇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市镇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合理布置市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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