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出口单证备案不齐被追补出口退税款知识出口单证备案不齐被追补出口退税款学问对于出口企业假如没有根据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有可能存在出口退税款被追缴的风险,而且可能仅仅因为单证备案出现问题而无法获得退税款,甚至更严峻的可能涉嫌骗税的调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出口单证备案不齐被追补出口退税款学问,欢迎大家阅读阅读。一、基本案情:1.案件起因第1页共18页国税稽查局于2022年4月17日至2022年2月4日对外贸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纳税状况进行检查,经向海运提单开具单位调查核实,取得了相关货代和船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外贸公司供应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中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2.外贸公司举证外贸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18日和2022年4月21日出具两份申诉说明,并向市国税稽查局供应了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开具的两份证明,用于证明本案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对应的货柜已经从上述两码头出口。第2页共18页3.税务机关检查处理结果依据检查状况,市国税稽查局于2022年5月8日作出常国税稽处[2022]34号税务处理确定书,其中其次条认定常州外贸公司供应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据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2005]199号文)第六条规定,追缴外贸公司已取得的出口退税3362650.43元。4.外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外贸公司认为市国税稽查局的处理依据不充分且认定有误,于第3页共18页2022年6月18日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于2022年8月13日作出常国税复字决字[2022]1号行政复议确定书,维持了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确定。外贸公司不服,于2022年9月9日诉至原审法院,认为常国税稽处[2022]34号税务处理确定其次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求法院撤销该税务处理确定其次条并退还已追缴的出口退税款。二、法院审理观点(一)一审法院观点1.关于认定海运提单虚假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第4页共18页市国税稽查局在稽查过程中获得了马鲁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本案所涉45份海运提单并非上述五家公司开具。对取证做了一些说明:这五家公司还供应了具体的海运提单查询清单,并对部分提单中单号形式不符、营业时间不符、起运港口不符以及不具备开具海运提单资格等问题进行了说明,进一步证明白海运提单虚假的事实。对此外贸公司虽持有异议,但在税务稽查和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未能供应相应的反证,而其供应的货物离港证明也只能证明相应的货物第5页共18页已经从港口起运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上述45份海运提单的真实性。因此,市国税稽查局在作出税务处理确定时依据上述五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本案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是虚假的这一事实。2.关于税务处理确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首先,根据[2005]199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海运提单属于应备案的单证。本案中所涉的45份海运提单确系外贸公司供应,且被证明是虚假的,属于[2005]199号文第六条;出口企业供应虚假备案单证;的情形,市国税稽查局依照[2005]199号文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刚好追回已退(免)税款的税务处理确定并无不妥。第6页共18页其次,关于外贸公司主见其并无供应海运提单义务一节。因外贸公司涉案业务的价格条款为FOB,货物的船运环节并不受其掌控,故外贸公司主见应适用《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2022]12号文)第五条第(八)款之规定,即;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状况除外;,免除其涉案FOB条款下的单证备案义务。对此原审法院认为,FOB的成交方式并未被明示免除单证备案义务,且本案所涉出口业务均为2022年发生,当时税务部门根据旧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外贸公司供应单证备案并无不妥,而外第7页共18页贸公司也的确对相应的海运提单进行了备案,并未出现;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状况;。(笔者注:企业只要备案了,无论真假,就可以证明其知晓该政策,并实施了动作)第三,关于[2005]199号文第六条被废止后能否适用的问题。在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