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事项提示广告费税前扣除须符合三个条件◆广告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经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支付的费用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允许其以广告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并扣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达到促销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48号)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分类确认税前扣除基数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广告宣传费扣除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一般工商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金融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为营业收入(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劵业务收入、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营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为扣除基数
超出扣除限额可结转下年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企第1页共4页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XX〕48号文件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
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国家税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