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XX县区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旧XX县区改造、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XX市建设委员会是XX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XX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XX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XX县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区(市)政府、市高XX县区管委会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建委会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审核后,由市政府上报省审批,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第1页共13页拆迁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