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用字心得[最终版](一)机关公文用字规范的有关规定1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第五章第十六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3)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4)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5)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6)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7)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第1页共5页(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l)”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汉字数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