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指纹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旗机关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切实增强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全力构建“服务型”机关,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旗机关(作风)行风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大班子楼、党群机关楼和政府科局楼三栋楼内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其它机关作风(行风)建设参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指纹考勤管理第三条指纹考勤机设置地点。四大班子楼一楼大厅、党群机关楼一楼大厅、政府科局楼一楼大厅。第四条进行统一指纹考勤的同时,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成立考勤管理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考勤管理制度,配备兼职人员负责考勤工作,对考勤实行动态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实行《公出命令单》、《请销假审批单》、《旷工、迟到、早退记录单》等制度,要及时准确填写考勤内业资料,按月汇总,建档留存,作为考核依据。第六条每月五日前,各单位及时将本单位上月《考勤情况一览表》报旗机关作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旗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如有瞒报、漏报、误报等现象,责任自负。考勤结果以指纹考勤机记录为基础,并结合各单位填报的《考勤情况一览表》予以确定。第七条指纹考勤登录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00—8:40为上午班签到时间,11:40—12:20为上午班签退时间;14:00—14:40为下午班签到时间,17:10—17:50为下午班签退时间。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事务时,须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科(室)负责人外出办事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第九条各单位要强化职工队伍管理,指纹考勤机要正确操作,不第1页共9页得随意更改,凡对指纹考勤机造成人为损坏者,应加倍赔偿,并根据情节予以损害者及单位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条指纹不识别人员的管理。由旗政府信息中心确认指纹不识别人员名单,指纹不识别人员所在单位加强对其内部考勤管理,并将考勤结果在上报的《考勤情况一览表》中详细说明。第十一条旗机关作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督查各单位对指纹考勤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考勤设备管理员职责:(一)、负责指纹考勤设备日常监督管理和定期维护,防止人为损坏考勤设备。(二)、根据指纹考勤登记时间,及时开关机,指导机关工作人员正确操作。第十三条软件操作人员职责:(一)、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正确有序地录入指纹样本,对考勤设备确定操作管理员。(二)、对录入的考勤人员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三)、根据规定在软件上设置考勤制度;(四)、每月定期收集各指纹考勤数据进行统一处理,制作考勤报表;(五)、考勤系统数据库如有变动,及时做好数据库备份工作。第三章请销假管理第十四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因事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特急事务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向科室负责人请假,请假1天以上,应报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因病请假2天以上,须出具旗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享受婚假、产假、探亲假者,应在假前一星期提出书面申请,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审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第十五条凡纳入全旗机关作风(行风)建设参评范围的单位原则上第2页共9页都要求进行指纹考勤管理。暂不具备指纹考勤条件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建立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上报相关资料。第四章指纹考勤结果运用第十六条指纹考勤结果作为本年度对各单位机关作风(行风)建设情况考评的重要依据,是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实绩考核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旗机关作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纪律松弛、工作懒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第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长期不在岗者,根据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