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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99号文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99号文,下称“征求意见稿”)至各信托公司
这是自20xx年1月印发原标准以来,银监会首次提出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并对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的定义及各方所需承担责任予以说明
下文是关于99号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99号文《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读尽管对于国内的信托公司是否属于“影子银行”,业界一直存在争议,但对信托公司所开展的资金池业务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业界基本达成共识
今年1月,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一份旨在厘清影子银行概念、明确影子银行监管责任分工,以及完善监管制度的文件正式下发
其中明确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虽然上述文件并未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属于“影子银行”,但其中提到,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托公司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
因此,本次下发的《通知》继承了国务院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精神,也是影子银行监管的触角在信托领域纵深化推进的最新延伸
实际上,在20xx年底,监管部门就曾对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业务进行“窗口指导”,当时主要是出于防范接盘即将兑付项目的流动性风险
北京某信托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去年的风险暴露并没有预期的那样严重,“因流动性而出现问题的项目更多是被暗中接盘,但是通过期限错配进行接盘,最后的接棒者面临的风险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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