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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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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为《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争议
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被依法吊销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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