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浅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3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司法解释
我国代位权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但能否真正提高司法效率,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笔者表示怀疑
首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我国现行代位权行使的后果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重新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有可能真正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逃脱干系,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面临更大的风险
其次,违背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价值
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在于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现行代位权制度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忽略了代位权制度的根本价值所在
故而笔者认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构造仍应遵循传统的代位权理论
[关键词]代位权制度规定缺点一、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
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这一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的保全
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