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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买卖不破租赁”的魔咒租赁房屋逃避执行强某系一个体户,XX年5月他从济南某银行贷款20万元,由于未能在约定的XX年5月前如期归还贷款,银行于XX年12月将强某诉上法庭
法庭于XX年2月依法判决强某偿还贷款本息,因强某未能自动履行判决义务,银行于同年4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强某有一套门头房,遂立即予以查封
强某得到消息后,为阻止法院拍卖,于XX年6月将门头房租赁给做服装生意的刘某,然后躲藏起来
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将该门头房以29万元的价格予以拍卖,后法院要求刘某搬出门头房时,刘某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搬迁
法院认为刘某与强某之间的租赁时间晚于法院的查封时间,其租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经执行法官多次对刘某进行教育,刘某于XX年10月搬出了法院拍卖的门头房
这个案件中主要涉及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过程中,租赁物被让与或设定物权的,承租人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人,可主张其承租权
记者对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发现有些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一些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故意将自己的财产采取租赁的方式先于法院的执行而处理,致使法院的执行难以进行
买卖为何不破租赁济南鲁平律师事务所的范玉强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适用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
据此,”;买卖不破租赁”;应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
我国的诸多法律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