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黔委厅字(2007)35号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管理事关执政资源的配置,涉及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立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相适应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于确保我国在新世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推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保证国家机器的高效协调运转,实现党政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或不按照编制结构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二、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已于今年5月1日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原则、指示结合起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观念,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各项规定,自觉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加大力度推进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数据库,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相对应。三、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各市(州、地)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的机构设置,必须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要规范各类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将行政编制分配到事业单位使用。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主要通过内部调剂解决。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原自定用于政法各系统的编制一律核销,用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编制全部核销,用于其他党政机构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今后5年内,利用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逐步消化解决党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的问题,未全部核销混用事业编制或未将使用事业编制人员纳入行政编制范围的机关部门,一律不得以各种方式新进人员,确保到2011年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和财政供养数对应的实名制管理。各地在推行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四、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