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电子商务行业逐渐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国家、地方政府也对电商企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对于电子商务行业内日益突出的纠纷、争端问题,现行法律也不能很好的处理。而对于平台的内生规则——网规又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作为社会规范之一的网规法律化迫在眉睫。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研究电子商务平台网规的形成发展及被法律吸收过程可以为我国今后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法律制定提供良好的借鉴作用。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购买法规完善一、绪论2016年是电子商务法形成关键的一年,随着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形成与提交,电子商务法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据报道,淘宝、京东等家喻户晓的第三方电商平台的交易规则,很可能被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做为参考或直接纳入。对于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共治已被各领域内的专家学者所认可。随着《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公布,我们不难看出,部分电子商务法条款具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规则的影子,而第三方平台的运行与平台规则密不可分。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同样的道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架构、特点、定位,也造就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则。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巨头淘宝平台虽然建设仅短短十几年,但平台的治理规则十分完善,基本上涵盖了从注册到售后的每一个过程。平台的设计、架构也按照平台规则做了相应的完善,如有评价系统、消费者保障系统、纠纷解决系统等。可以说淘宝的平台规则对保障和维护电子商务快速、稳定发展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二、网规的概念和特点网规是网络交易规范的简称,不同于网络舆论规范、网络技术规范,特指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规则。该概念最早且正式提出是在阿里巴巴集团研究中心2009年《新商业文明通讯》中,其认为网商、网货和网规三者一起构成新商业文明的支柱,而《网规网规三大显著特征:诚信、分享和责任》一文中则明确具体的提出了网规的概念、内涵、外延及其相关特性等问题。[]通说认为网规概念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网规概念总体来说就是只要是在互联网领域内的交易规则都可以称之为网规。广义概念的网规不仅包含电子商务平台自己规定的规则,还包含与网络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等,甚至包含则网络领域的行规、商业惯例等,其外延是全部互联网商业社会规则的总和,如网络交易技术规范、网络交易舆论规范等。而狭义的网规则仅仅指电商平台的自治规则,是电子商务平台建造者、使用者在电子交易领域内所普遍适用的一套交易规则[],其大多调整电子商务服务商、平台用户、网商、消费者之间的网络行为,其内容往往是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中自发产生,由长期电子商务交易习惯逐渐演变而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电商平台与平台用户共同制定的一种内生性行为规则。本文所研究的正是狭义概念的网规。(一)从互联网特点视角网规具有众包性、共享性、快捷性共享是互联网的总特征,由于电子数据的可复制性高,传播速度快,使网络社会充满共享。互联网时代的共享不同于传统的共享,它是一键式、数据化、信息化的共享,共享让各类信息融合,让各类商圈融合,让各个行业领域融合,但无论是地域的融合还是行业的融合,无论是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融合还是商业与信息业融合,亦或是通信产业与传统媒体业融合、媒体业与贸易业融合,这些都促使现在社会各行各业已经逐渐由条块分割、泾渭分明转型为融合不同领域的产业链结构。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也不例外,融合使其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内生的平台规则也呈现多样化。电商平台规则不同于传统的行政管理,传统行政职能划分是严格按照行业进行业务设置,每个行政部门主管一个领域的公共事务,而在互联网背景下这种各管一块、各自为政的治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平台治理思维是一种多领域协同管理的思维。各个领域与平台融合,线上线下融合,让网规的规范对象不仅仅涉及平台内部也涉及现实世界。(二)从网规的形成发展角度网规具有内生性和快速自愈性内生性指网规的形成不是现实社会规范或者法律等一些外来的因素制定而来,而主要依靠平台企业、平台商家和网购消费者之间自发形成的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