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1031(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
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3
自1989年10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第三章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政府对公民自由的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自由权利行使的限制】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第1页共7页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集会、游行和示威的方式】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主管机关】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第七条【申请与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