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日期:2008-5-3010:41:37访问次数:57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育法》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5、《XX省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计划生育政策类:1、生育政策。一孩、二孩、多孩、特批生育政策。2、处罚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件和标准。3、奖励政策。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条件、独生子女残疾、疾病及死亡的救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标准。(三)办事程序类:1、办理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程序和条件。2、领取二孩、多孩、特批生育《生育证》程序和条件。3、病残儿鉴定程序和条件。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程序。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和程序。(四)规定制度类:1、计划生育“七不准”规定。2、信访工作制度。3、服务承诺制度。4、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执行情况(总人口数、已婚育龄妇女数、流动人口数、出生、死亡、新婚、现孕、领取二孩、特批生育证的公示等)。(五)服务机构类:第1页共18页1、咨询、举报电话。2、办理计划生育各类事宜。第三条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形式为了便于群众了解,公开的形式和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主要以固定的公开栏为主,定期公开有关情况。第四条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时限(一)法律法规、生育政策、办事程序和条件、服务承诺制度、咨询和服务电话、办事地点和时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病残儿鉴定结果要全年公开一次。(二)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执行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三)领取二孩(多孩)生育证,特批生育证的夫妇基本情况及时公开,时间为5—7天。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第二篇:计划生育政务公开2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务公开政策类生育节育政策:(一)现行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二)一孩生育条件。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三)二孩生育条件。1、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第2页共18页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2、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3、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4、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5、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奖励优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