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一、目的为维护轮胎制造方、销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三者之间在轮胎理赔活动中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轮胎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轮胎市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轮胎生产企业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轮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汽车轮胎方面的国家标准:GB9743《轿车轮胎》;GB9744《载重汽车轮胎》;GB7036
1《充气轮胎内胎》(第一部分汽车内胎);GB9768《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2177《轮胎外观质量》
企业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四、理赔范围1
轮胎制造方和销售方销售的轮胎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必须高于国家标准)
销售的轮胎必须通过国家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轮胎上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的“CCC”标记
使用方在购买后发现有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轮胎可以理赔
按国标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从轮胎售出之日起一年内,胎面花纹磨损深度未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的,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可以理赔
对轮胎外观质量问题(国家标准允许的除外),在不影响产品使用价值,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制造方(或销售方)可与使用方协调解决
五、不理赔范围1
不按国标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因使用不当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轮胎不能理赔
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原新胎设计花纹深度50%的,属使用后期的轮胎不能理赔
按非正品等级销售的轮胎不能理赔
翻新轮胎不能理赔
伪造质量缺陷、标识、层级的轮胎不能理赔
使用方修补过的轮胎不能理赔
六、下列情况属制造质量问题1
外胎[1]因各部件粘合不牢引起的冠空、肩空、肩泡、侧空、侧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