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及职责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是指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或位置
通说认为,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另外,有的人认为辩护人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还有的认为辩护人是依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独立诉讼主体
(一)辩护人独立于检察官之指控辩护人独立于检察官之指控,是指辩护意见的发表不受控诉方意志的左右
如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必须受到控诉方的约束,其效果将不是平衡控辩力量,而是使本不平衡的控辩双方力量更不平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遭受的权利侵犯之危险更加危险
辩护人与公诉人之间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
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公诉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指控,诉讼行为的目的不同
从执行的辩护与控诉职能看,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独立的,在程序上没有地位高低之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我国,公诉人代表国家执行控诉职能,但仍然具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而不是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指控
(一)辩护人独立于检察官之指控(二)辩护人独立于法院发现真实之愿望虽然辩护人亦负有发现真实之道德责任,但该项义务以维护其委托人之合法利益为限
换句话说,只有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实现的范围内,辩护人负有发现真实的义务
超出此范围,则辩护人不再承担相应责任
辩护人与审判人员之间是一种本质上的配合关系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反驳不当指控,可以使审判人员听取正确的辩护意见,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三)辩护人独立于委托人的意志辩护人意见不仅独立于控诉方、裁判方,而且也独立于其委托人的意志
虽然辩护人不负担发现真实之职责,但是辩护人也不能以违法的手段维护其委托人的非法利益;同时,如果辩护人的意见与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委托人也不能强求辩护人按照委托人的意见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