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0章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八摘要:本条例旨在就肺尘埃沉病引致的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向有关人士或其家庭成员作出补偿以及就相关的目的而制定计划
第360章第19B条超额补偿付款凡委员会已付予任何人的补偿款额超逾该人根据本条例有权获得的款额,委员会可从下列补偿中扣除超付的款额─(a)因丧失工作能力而须支付予该人的补偿;或(b)因该人死亡而须支付的补偿
(由1993年第54号第20条增补)第360章第19C条根据本条例申索补偿等本条例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就本条例所订的补偿或其他付款提出申索而作出规定,但以本部规定的方式提出者则除外
(由1993年第54号第20条增补)第360章第19D条覆核第IIIA部覆核与上诉(1)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任何人如对处长、委员会或肺尘埃沉病判伤委员会行使本条例赋予的权力而作出的任何决定感到不满,可向处长、委员会或肺尘埃沉病判伤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申请对该决定予以覆核
(2)根据本条要求覆核任何决定的申请,须─(a)以书面通知提出;(b)述明该决定应予覆核的理由;(c)在下列期限之内提出─(i)凡本条例中就任何个案提出申请覆核有指明期限的,在如此指明的期限之内;或(ii)凡没有指明上述期限的,在申请人接获该决定的通知后1个月内,或在处长容许的较长期限之内
(3)在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处长、委员会或肺尘埃沉病判伤委员会须覆核有关的决定,并在给予申请人及任何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书面陈词的机会后,可确认、更改或撤销该决定,并将其决定通知该申请人及该等其他人
(4)在第(3)款中,“有利害关系的人”(interestedperson)指─(a)任何获给予被覆核的决定的通知的人;(b)根据第47条订立的规例所指明的其他人
(第IIIA部由1993年第54号第21条增补)第360章第20条上诉(1)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就处长、委员会或肺尘埃沉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