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如何提出仲裁异议
仲裁异议是指对仲裁机构审理特定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
我国实行协议仲裁制度,只有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受理案件
但是,若因为仲裁机构的错误判断,导致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被仲裁机构受理,此时当事人应如何提出仲裁异议
一、仲裁异议提交的对象《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因此,对于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提交对象,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之间做出选择
当事人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应该怎么处理
《仲裁法》第20条规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二、仲裁异议提出的时间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否则就构成弃权或者默示管辖
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开庭审理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