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关于公共场所(室内)禁烟的议案》提案答复对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2号议案的答复等10名代表:您们在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公共场所(室内)禁烟的议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衷心感谢您们对我区公共卫生事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您们的提案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内容客观详实,分析有理有据
提案中提出的五点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符合我区公共卫生工作的现实需要,为我们下一步开展公共场所禁烟工作打开了思路,提供了宝贵意见;也必将对全区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公共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的身心健康,一直是政府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近期,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由此可见,公共场所禁烟已经成为国家意志和要在法律层面上实施的一个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中区卫生局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出率先在卫生系统开展禁烟活动,以此为表率,逐步向各个行业推广
目前卫生系统禁烟活动已取得初步成效,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以身作则,戒烟禁烟**然成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们加大了XX县区公共场所(室内)禁烟的监管和宣传力度,印制了大量的禁止吸烟标志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手册;在美容美发业、住宿业、商场、洗浴业等管辖的公共场所室内张贴了禁止吸烟的标志1200份,督促公共场所单位配备专(兼)职劝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