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地震灾区重点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城市上下游设立监测断面
有关省市可视当地情况增设监测断面
第二条监测频次为每日一次,可根据灾后重建进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为保证水质监测工作的时效性,优先采用快速监测方法和设备,把现场的快速排查和实验室的确认分析有机结合起来
分析方法可参考附表
第四条密切监视各种潜在污染源,重点监测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污染物质,可根据当地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现场排查最新的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质
第五条应当在显著地点和位置建立水源地保护标识,并把有关水源地保护的规定通告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章水质常规监测要求第六条建立重要监测断面和饮用水源地的定时巡查制度,无特殊情况每天不少于1次
对水质变化的指示性指标pH、电导率以及高锰酸盐指数(有条件的可以包括TOC)等进行重点监测,具备条件的监测站,视情况可增加氨氮、酚类等其他常规监测项目
第七条现场巡查时要注意观察与记录水体的颜色、气味及漂浮物等感官指标,判断水体是否受到明显污染
第八条每日监测粪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可采用试剂盒等快速测试方法),出现异常时应增加常规病原菌监测(可采用试剂盒等快速测试方法)
第九条具备条件的监测站每日进行一次生物急性毒性监测(可采用发光菌法),用于进行水质安全的综合判断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监测站每日监测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质(重金属和有毒有机污染物),关注救灾中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具体污染物质可根据当地污染源排查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当确认水质出现异常时,在保留分析样品备用的同时,应立即进行复查,如果持续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水质监测,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尽快排查污染源和原因污染物,将结果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自动监测第十二条尽快恢复原有的自动监测站点和测试项目,对于出现水质异常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