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4月25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为规范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等相关主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办理股票发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原则性规定(一)适用范围挂牌公司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事后备案程序,以及按规定股票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挂牌手续,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是指股票发行方案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200人
(二)现有股东的认定标准1本次股票发行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或者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的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包括现有股东的,现有股东是指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三)路演与询价采用询价发行的,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可以进行路演,并按照股票发行方案确定的发行对象范围,向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
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接收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
在申购报价结束后,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按照《业务细则》的规定,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四)募集资金使用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二、业务流程(一)决议1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对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股票发行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标准《业务细则》规定的对股票发行方案作出重大调整,是指2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