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4号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七条修改为“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