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1/6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010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投保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保险期间及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的,本公司按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2、住院津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的,本公司按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3、无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的,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均以90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6日数以180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日,则本次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