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審批及病假工資的發放一、病假的審批病假的審批應嚴格按照公司的管理規定,公司有權明確申請病假時需同時提供如下憑證,三者缺一不可(個人建議供參考):(1)二級或三級以上醫院醫生開具的病假證明;(2)與醫生病假證明相關的診斷證明;(3)勞動者本人到醫院看病的醫療消費憑證
二、醫療期及醫療期待遇(一)醫療期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是十年以上還是十年以下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五年以上還是五年以下,存在醫療期六個月和九個月的區別:(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
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
(二)醫療期待遇(1)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勞動者工資的90%計發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廈門最低工資標準為1100元,即最低每月不得低於880元
該最低工資不包括:(a)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b)企業或雇主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但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個人支出項目,可在其工資中進行代扣代繳
1/5(2)勞動者疾病或非因負傷停止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六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一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已滿一年未滿三年者,為本人百分之五十;三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
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三、醫療期滿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