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编办责任追究办法(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责任机制,保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公正、高效行使职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人事编制部门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XX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应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事局、编办及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应参照执行。第四条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二)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的;(三)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并发文发件告知结果的;(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沟通、协调,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五)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六)不告知不予受理、许可的具体明确理由的;第1页共3页(七)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八)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等未经公布而实施许可管理的;(九)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管理的;(十)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一)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许可条件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二)擅自增设或变相增设许可项目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擅自增设程序而实施许可管理的;(十四)违反规定收取或摊派费用的;(十五)违反规定委托或默许中介组织、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十六)违反规定要求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有偿服务的;(十七)其他违反许可管理规定,贻误许可管理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款所称许可,是指依法依规应予批准、核准、审核、同意、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办事行为。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一)无规定依据实施收费的;(二)违反规定对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的;(四)未经批准直接开票收款的;(五)实施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以及不据实、不按要求的内容填写票据的;(六)未按规定时限将所收款项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或缴入财政专户的;(七)不按规定办法缴销收费票据的;(八)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收取钱款的;(九)将无偿服务变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第2页共3页(十)违反规定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十一)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收费行为。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机关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局党组的决定拖延不办的;(二)不认真抓落实,搞形式走过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