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在某开发区
今年8月,建设局贴出一纸公告,我们就都成了拆迁户
拆迁评估以后,开发区房屋拆迁指挥部的人就拿来一张拆迁补偿协议书让我签字,当时我也没有多想,就在上面签了字
我丈夫回来后一看,认为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太低,而且当初对房屋价格的评估事务所的确定我们也不知道
我们找开发区拆迁指挥部要求重签协议,指挥部的人说,协议签了就不可以反悔,到时如果不搬迁申请法院将强制拆迁
请问我真的不可以反悔吗
蔡可花蔡可花读者:你信中所提及的实际是对双方签字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可否提起诉讼的问题
房屋拆迁相对而言,其涉及的法律关系稍微复杂一点
大体看来,可分为两个阶段
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为界,此前所进行的土地征用、拍卖、拆迁范围的确定、拆迁公告的发布、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等一系列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所发生的行为,如房屋评估事务所的委托、实地测量评估、补偿额的商定、补偿协议的签订、履行等,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过多地参与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出面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强行"做工作",使不少被拆迁人误认为是在与政府签协议
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往往以此让拆迁户"一签定音"
其实,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建设部2003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