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用土地的房屋拆迁管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市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拆迁),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建设、房管、劳动、物价、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五条征地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第六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市、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三)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四)征地拆迁人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五)征地拆迁人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辖市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