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管理工作意见根据锡委办发*号文件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我市改制企事业单位的现实状况,切实保障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现就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待遇落实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落实对离休干部的管理责任
企事业单位无论是否改制,管理离休干部的单位和责任都必须得到切实落实
1、已改制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镇(园)集中管理
因我市企事业单位改制起步较早,资产剥离较少,对离休干部的管理责任又不十分明确,所以在离休干部的管理上差距较大
目前有国有、集体股份的股份制企业且效益较好,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基本能到位;没有国有、集体股的民营企业且效益较好,对离休干部的管理时有时无、需行政督促;生产经营较差的民营企业,由于效益低,根本顾及不到离休干部的管理;实施破产、关闭、撤消的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有托管中心代管的还比较好,没有代管的基本都出现了失管现象
鉴于以上种种情况,为了加强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和待遇落实的一致性,对改制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原则上都应有主管部门和镇(园)集中统一管理,对有条件的改制企事业单位,也可由主管部门和镇(园)与原单位签订专项协议,继续由原单位承担有关管理责任,并严格做好督促、检查执行、落实工作
2、企事业单位改制后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其所属离休干部的关系应随同划归有关主管部门和镇,接收该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镇,应同时接收所属的离休干部,并切实负起管理的责任
二、切实落实好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
企事业单位无论是否改制,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都必须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第1页共2页1、已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时、对离休干部的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交通费、特需费、参观休养经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含地方生活补贴),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其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