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财库〔2004〕190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规范单位会计核算,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现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在资产类(资金占用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25,行政单位编号115,建设单位编号235)
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单位零余额账户注销额度数,贷方登记下年度恢复额度数(如单位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借方需同时登记两者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
二、财政直接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作相关会计账务处理:1、行政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2、事业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3、建设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行政事业和建设单位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支出类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三、财政授权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一)年底额度注销账务处理1、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相关注销额度的会计账务处理:(1)行政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事业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3)建设单位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