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假工资基数及比例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总结:病假工资基数:可以是本人工资、企业的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的比例:根据工龄的不同,从60%到100%分段选择;或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40%,或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强制性规定:任何计算方式,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还规定了给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的病假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相关法条(按时间顺序排列):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16、17、18、19、20、21条;2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3、4、5条;3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4
(无锡)关于下发《关于当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锡劳社仲[2002]4号)第四部分5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9条6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