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与政策》课学习心得体会经过对《形势与政策》课的学习,我对国内外的形势与政策有了浅显的认识。虽然只是短暂的几节课,但却使我受益匪浅。我平时很少看新闻,很少关注国家政策、社会形势,因此对社会形势政策基本不了解。而《形势政策》这门课,正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是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帮我们了解和分析形势与政策。学习这门课,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中国的环保法律制度的学习。学习中国的环保法律制度,我有以下心得。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90年代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生态文明,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重要变化。一、我国环境立法进展环境立法起步较早。我国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将环境立法纳入议事议程。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2年宪法作出“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有关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海洋环保等法律也于八十年代初相继问世。同国内其他部门立法相比,环境立法起步较早。环境法律框架基本形成。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10件、资源保护法律20件。此外,刑法、侵权责任法设立专门章节,分别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和“环境污染责任”。国务院颁布了环保行政法规25件。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700余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环保规章数百件,其中环境保护部的部门规章69件。环境保护主要领域基本有法可依。在综合立法方面,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在污染防治领域,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在生态保护领域,制定了防沙治沙法、野生动物保护第1页共5页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主要法律制度基本建立。环境法律制度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事前预防、行为管制和事后救济三大类。一是事前预防类,主要是指为避免经济发展产生环境危害而设置的制度,是预防原则在环境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和适用;二是行为管制类,主要是指监督排污单位和个人环境行为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为环境监管提供可操作的执法手段和依据;三是事后救济类,主要是指对污染行为及其后果进行处理处置的制度,其目的是防止损害扩大、分清责任和迅速救济被害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门类较为齐全。各级环保部门实施了37项行政许可,涉及对项目建设环境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管,民用核设施、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等的审批,以及排放污染物许可、处置危险废物资质许可及其他特殊环保业务资质许可等,覆盖了环保行政管理的主要领域。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行政许可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对涉及“两高一资”的822个项目环评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等决定,涉及投资近3.2万亿元。2010年我国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8%,完成有关验收项目环保投资2000多亿元。2011年全国排污收费突破200亿元,从1978年至今累计收费达2042.3亿元,为环保事业发展提供了专项资金。在实施核安全监管制度方面,对15个运行核电机组(12444兆瓦)和26个在建核电机组(29240兆瓦)进行有效、独立的监管。二、我国环境问题及成因分析水体污染依然严重。全国部分地表水水质污染较重,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十分突出。2011年,在国家水系监测的469个国控断面中,劣v类水质占比达13.7%,基本丧失水体功能,50%以上的湖泊(水库)出现了富营养化。水体纳污大大超过环境承载力。2011年,我国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为2499.9万吨,仍然是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凸显。近年来,全国地下水年均超采215亿立方米,超采区面积达到19万平方公里,200个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的城市中,55%的地下第2页共5页水监测点位水质较差甚至极差。空气污染日趋复杂。2011年,在325个地级以上城市中,空气质量超标城市比例为11%。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