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澳大利亚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法(遵照公约)【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澳大利亚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法(遵照公约)1992年No.220全称一部制定规定以使国际公约生效,并修正《1958年移民法》和《1912年航海条例》以使澳大利亚能够批准某些国际条约的法律。第一部分前言第1节简称1992年12月24日1、本法可被称为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法(遵照公约)。(部长在1992年12月18日众议院、1992年11月11日参议院上做出的二读讲稿)第2节生效2、本法自接到王室同意之日起生效。第2部分给予1976年三方磋商(国际劳工的标准)大会效力的规定第3节规定3、总督可以制定规章规定1976年7月21日由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976年三方磋商(国际劳工的标准)大会应遵循的程序。第二部分《1958年移民法》的修正案第4节主法案4、在本部分中,“主法案”指《1958年移民法》。*1**1*No.62,1958,被修正.对于之前的修正案,见No.87,1964;No.10,1966;Nos.16和216,1973;Nos.37和91,1976;Nos.117和118,1979;Nos.89和175,1980;No.61,1981;No.51,1982;Nos.73和112,1983;Nos.22,72和123,1984;Nos.71,102和168,1986;1Nos.86,104,133和141,1987;Nos.5,38,49和151,1988;Nos.59和61,1989;No.37,1990;Nos.70,86,196和198,1991;和No.24,1992.第5节5、主法案的第71节、第72节和第73节废止,并被以下几节替代:出示身份证明并召集船员71、(1)本节适用于从境外进入澳大利亚的船舶,但不包括联邦承认的政府的常规武装部队的船只。(2)当船舶到达港口时,官员可以要求船主在该官员面前召集船舶的船员。(3)官员可以要求船主在船舶离港之前在该官员面前召集船舶的船员。(4)官员可以要求船舶的船员向官员出示他或她的身份证明以作检查。(5)一个人在没有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不能与本节提出的要求不符。罚金:4,000美元资源采集设备上的人员出示身份证明72.(1)本节适用于从澳大利亚水域的外部界限以外的带进澳大利亚水域的、意在安装在澳大利亚海床上的能源采集设备。(2)在能源设备采集到达其预安装的澳大利亚海床时,官员可以要求负责该设备的人员在该官员面前召集该设备上的所有人员。(3)官员可以要求负责该资源采集设备的人员在该设备卸离该澳大利亚海床前往澳大利亚水域外部界限以外的地点之前,在该官员面前,召集该设备上的所有人员。(4)官员可以要求安装在澳大利亚海床上或安装在另一个如此安装的资源采集设备上的资源采集设备上的人员,对该官员出示其身份证明以用于检查。(5)一个人在没有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不能与本节提出的要求不符。罚金:4,000美元海洋设备上的人员出示身份证明73.(1)本节适用于从澳大利亚水域的外部界限以外的带进澳大利亚水域的,意在安装在澳大利亚临近地区或近海地区上的海洋设备。2(2)在到达其预安装的海域地点时,官员可以要求负责该设备的人员在该官员面前召集该设备上的所有人员。(3)官员可以要求负责该海洋设备的人员在该设备卸离其安装地点前往澳大利亚水域外部界限以外的地点之前,在该官员面前,召集该设备上的所有人员。(4)官员可以要求安装在澳大利亚临近地区或近海地区上的海洋设备上的人员,向该官员出示其身份证明以用于检查。(5)一个人在没有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不能与本节提出的要求不符。罚金:4,000美元第6节船主汇报缺席6、主法案的第74节做以下修改:删除自“在离境时”开始(包括这几个字)到(b)段结尾处的内容,以以下内容代替:“在离境时,向官员发出书面报告:(a)注明姓名和编号;并且(b)注明:(i)船舶到港时就是船上的船员的人员;以及(ii)船舶离港时船上的缺席人员;并且(c)注明该人员在港口离开船舶时,是否经过批准。”第7节废止7、主法案的第75节被废止。第8节某些事实的证实8、本法案的第111节做以下修改:删除(1)(b)。第三部分《1912年航海条例》修正案第9节主法案9.本部分中,“主法案”是指《1912年航海条例》。*2*3*2*No.4,1913,被修正.对于之前的修正案,见No.32,1919;No.1,1921;No.8,1925;No.8,1926;No.49,1934;No.30,1935;No.1,1943;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