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澳大利亚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法(遵照公约)【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澳大利亚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法(遵照公约)1992年No
220全称一部制定规定以使国际公约生效,并修正《1958年移民法》和《1912年航海条例》以使澳大利亚能够批准某些国际条约的法律
第一部分前言第1节简称1992年12月24日1、本法可被称为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法(遵照公约)
(部长在1992年12月18日众议院、1992年11月11日参议院上做出的二读讲稿)第2节生效2、本法自接到王室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2部分给予1976年三方磋商(国际劳工的标准)大会效力的规定第3节规定3、总督可以制定规章规定1976年7月21日由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976年三方磋商(国际劳工的标准)大会应遵循的程序
第二部分《1958年移民法》的修正案第4节主法案4、在本部分中,“主法案”指《1958年移民法》
*1**1*No
62,1958,被修正
对于之前的修正案,见No
87,1964;No
10,1966;Nos
16和216,1973;Nos
37和91,1976;Nos
117和118,1979;Nos
89和175,1980;No
61,1981;No
51,1982;Nos
73和112,1983;Nos
22,72和123,1984;Nos
71,102和168,1986;1Nos
86,104,133和141,1987;Nos
5,38,49和151,1988;Nos
59和61,1989;No
37,1990;Nos
70,86,196和198,1991;和No
24,1992
第5节5、主法案的第71节、第72节和第73节废止,并被以下几节替代:出示身份证明并召集船员71、(1)本节适用于从境外进入澳大利亚的船舶,但不包括联邦承认的政府的常规武装部队的船只
(2)当船舶到达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