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损害公司权益的救济方法所谓名义股东指自身不出资而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却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但其在公司管理过程中要履行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代理协议,听从实际出资人指令的股东
一般情形下也称名义股东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出现的原因可能很多,但由于这种形式只是涉及公民、法人个人之间的私的利益,并不损害公益
因此,我国司法对这种形式的出资形式并不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只要这样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即认定是合法的
这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规定中得到答案
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
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未约定利益分配,实际投资者请求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其交付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向实际投资者请求支付必要报酬的,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支持
”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履行与实际投资者之间的合同,致使实际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实际投资者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基于我国相关政策的原因,这样成立的公司不在少数,也发生了许多名义股东在公司的管理过程中不尽职守,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纠纷,出现这样问题的时候,实际出资人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知道名义股东将要损害公司利益之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进行司法救济即成为一项必要的研究课题
损害公司利益的类型:名义股东的侵权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名义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这种情形下,名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