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生儿出生肢体畸形探讨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我国每年约有80万至120万的先天畸形儿、先天残疾儿出生,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至6%,尽管百分比只到个位数,但对于每个家庭而言,都是100%
每对夫妻的愿望都是生育一个健康的孩子,进行孕产期检查成为防止婴儿有先天性疾病的手段
为此众多夫妇非常重视B超等产前检查以及筛查,甚至在孕期多次进行检查
医疗机构往往在告之“正常”的情况下,出生的婴儿却存在四肢畸形、先心病等问题
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优生优育,医疗机构未能充分尽到检查义务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了残疾儿的出生,而医疗机构多以B超扫描和超声波查不出胎儿肢体状况,并说胎儿肢体不是产前诊断范围来借口逃避责任
医方对残疾本身没有过错,但对缺陷儿的出生存在重大过错,孩子的残疾并非医院的错,但孩子的诞生却和医院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孕妇家人除了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之外,还要沉受重大的经济负担,孩子的肢体畸形是先天性的,不会再长出手来,同时一家还得付出比起正常孩子更多的护理和抚养精力,肢体残疾给孩子的将来必定造成无数艰难坎坷,生活、上学、就业、婚姻的每一阶段都将面对身体和心灵的社会压力,这一切难以数计的艰苦及损失与医疗机构的过错分不开
第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诊疗常规的规定
医疗机构医违反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活动过错、承担责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