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足浴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第一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浴浙江省卫生厅文件-1-号202〕2011〔浙卫发室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为顾客提供洗脚、泡脚等足浴服务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本规范用语含义(一)污染源:是指可能对足浴场所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
(二)公共用品用具:是指足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直接接触的物品
包括饮具、毛巾、垫巾、拖鞋、修脚工具等
(三)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条足浴场所应当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
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第五条足浴场所内外环境应当整洁卫生,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场所设置和布局要求(一)足浴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50平方米,供足浴使用的席位平均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个,并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
(二)足浴场所应当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足浴间、公共-2-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储藏室、公共卫生间、工作准备间、更衣室及布草间(柜)等功能间
(三)足浴场所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四)足浴场所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