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法律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使用,加强对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营安全,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日常监管,上海市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相关区运输管理和交通执法机构根据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设备基本要求)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应当根据规定标准,为营运车辆配备运行监控、安全监控和信息服务等车载信息设备,并确保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运行监控设备主要包括车辆定位、营运数据采集、能耗采集和车辆电子标签等设施;安全监控设备主要包括图像监控和紧急报警等设施;信息服务设备主要包括电子显示屏、语音报站器、电子路牌和公共交通IC卡终端等设施
第五条(技术标准)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配置、安装、检测和验收应当符合《公共汽(电)车车载信息系统技术法律规范(DG/TJ下载后可任意编辑08-2060)》、《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DB31/T306-2024)》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所设定的要求
第六条(经营者管理要求)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应当根据下列要求加强对车载信息设备的使用管理,并按规定发送营运数据:(一)建立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人员和管理办法;(二)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车载信息设备的操作规程;(三)做好车载信息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并建立相关文档
第七条(人员操作要求)从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