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体会【发布单位】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发布文号】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12-05-21【生效日期】2012-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监察部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令第25号《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2年3月16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2011年12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9次部务会议、2011年10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2011年12月16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1页共5页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