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调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检查本月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重大纠纷办法,学习法律知识(二)调委会每月向司法所汇报开展工作情况,遇到疑难重大民间纠纷及时请示汇报;(三)调委会每季度进行一次民间纠纷排查,分析纠纷动向,消除产生纠纷隐患,预防纠纷激化;(四)调委会受理、调解民间纠纷须进行登记,应每月向司法所按时上报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五)调委会调解纠纷应对重点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以巩固调解成果;(六)调委会调解纠纷应按规定要求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档案,搞好纠纷调解卷宗保管;(七)调委会每年年初须制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年终对调委会成员进行年度工作考评,检查开展工作情况;(八)人民调解员应严格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调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倾听群众意见。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激化。(三)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原则第1页共3页(一)在基层党委、政府领导下,在综治部门协调下,接受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二)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三)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群众自治。(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五)已事实为依据,秉公调解。(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七)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八)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不得吃请受礼;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当事人的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则;第2页共3页(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