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人)全称:分公司乙方(代理人)姓名: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代理人接受公司的委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订立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雇员和雇主关系
第一章委托第一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佣金
第二条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营销员业务制度》(以下简称“基本法”),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基本办法
乙方自愿遵守基本法,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理权限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之后,乙方方可开始从事保险代理行为
甲方授权乙方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中载明的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从事如下代理行为:1、亲自面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全面、忠实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2、持有和使用经甲方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3、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并将自已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可能会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告知甲方;4、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甲方;5、见证客户签字并指导投保人将保险费存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6、及时将投保书等相关投保资料及客户准确资料交甲方审核;7、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签发的保险合同正本后三日内将保险合同送达客户;8、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向客户提供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售后服务;9、其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
第1页共8页第四条代理合同期间,乙方须遵守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