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新消防法的感受新《消防法》解读一、消防审验制度改革此次新《消防法》修订,最大的变化就是审验制度改革。主要是体现在新《消防法》第9-14条。(一)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制度。现行《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由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必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制度进行改革。根据修订后的消防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对于目前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审图机构进行审查的问题,可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二)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重点。现行《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修订后的消防法根据审核的范围缩小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相应强化了事后消防抽查监督。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二、审验范围和程序(此部分为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修订1的新动向)(一)审验范围1、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界定(1)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第1页共7页(2)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3)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商住楼、综合楼;(5)体育场馆、会堂、剧场;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6)其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和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2、特殊建设工程的界定(1)省级以上文物古建筑的修复工程;(2)地级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电信、邮政、防灾指挥、广播电视楼、档案馆;(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4)发电厂(站)、区域变配电工程;(5)甲、乙类厂房和库房;(6)建筑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和库房;(7)高层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架库房;(8)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9)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供应站;(10)汽车加油、加气及其合建站。(二)审验程序1、审核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完成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初步设计文件或者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说明);(5)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第2页共7页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有困难时,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同时申请消防技术专家评审,提交详细的消防设计方案及有关材料。2、验收程序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3)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5)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3(7)建设、设计、施工、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