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心得体会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认识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这也同时宣布已经在中国大地上施行了十多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定和部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依据和法制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我国食品安全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从而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再上新台阶。《食品安全法》相对于《食品卫生法》的进步性1、立法理念的转变立法理念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最大的差别就是:《食品卫生法》的条文中充斥着监管,其立法定位于对食品卫生问题的监管;而‘食品安全法》带有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和服务消费者的色彩,其立法定位于消费者的安全问题。2、立法内容上的进步《食品安全法》首次确立了一系列良好的制度。诸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销售以假充真或者不安全食品十倍赔偿制度、食品安全预警机制以及严厉的法律责任等.这些第1页共3页先进制度和举措对于食品安全的保障将起到重要作用。3、立法民主上的进步《食品安全法》草案表决前披露出的几个数字让人感触颇多: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后共征求到社会各界以电子邮件、寄信、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的意见11327件;除此之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尽管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有着诸多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食品安全法》并未从实质上解决长期存在的食品监管中的多头管理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条法律虽然明确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实现无缝监管,想法和理念是好的。但是和以往的监管模式在实质上是相同的,还足以往“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配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它确立的仍然是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2、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食品安全法》第27条中多次提到“直接入口食品”,哪么到底什么是。直接入口食品”,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有明确的定义.这样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在这一条中,“国家鼓励和支持”是非常模糊的概念。3、惩罚力度不够《食品安全法》第8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第2页共3页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相比原来‘食品卫生法》中的惩罚力度是个进步,但只是前进了一小点。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和其利润相比根本不是一个档次,这样高额的利润和较低的违法成本就催生了造假者的邪恶念头.对于《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