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提要
简单地说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因性是指"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交付",而善意取得制度则是指让人出于善意有偿取得无处分权占有人的财产不负返还义务
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天然的弊端性,即主观善意的要求与物权公示原则的基本功能不协调,不动产物权变动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实践作用逐渐消退,因此必须在物权行为理论的框架下构建我国的物权法
一、传统物权行为理论的概念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学者们关于物权行为理论是否有存在必要有不同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能否为善意取得制度代替
因此,对于物权无因性与善意取得之间的研究首先须从它们的概念入手
物权行为理论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德国萨维尼,在他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写到:"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
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适用
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转移所有权之意思表示
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中,一般人只想得到债权契约,便却忘记trdition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
"[1]萨维尼的这一论述包含了三项重要原理:第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理
因为他认为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它是独立于债权契约的"一个真正的契约",与买卖契约是完全分离的
它与买卖契约即原因行为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
[2]第二,交付必须体现当事人独立的意思表示,由于这一独立意思表示与原因行为无关,便产生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第三,交付必须以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物权行为的实施旨在使物权产生变动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知,传统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二项要件的行为,它有如下特征:第1页共7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