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大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目前关于取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错误观点很多,所以如何创新法律监督机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更好地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大局,把检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是当前摆在我们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首要问题和任务。本文拟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现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结合监督职能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具体体现从当前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违犯刑法及其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的事后监督等方面,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上具体如下:《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从宪法层面上明确肯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赋予了检察机关检察权。《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和检察权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三是对严重的犯罪行为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是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对监狱、劳改劳教场所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提起抗诉。二、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即建设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诚信友爱、充第1页共6页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目前,检察机关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和谐社会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一)法律监督制度须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对法律监督的实效有很大的削弱,不利于检察职能的发挥。目前,检察机关监督权行使缺乏实质程序保障。如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审查逮捕工作进行监督,但侦查活动中涉的其它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均可以有侦查机关自主决定,检察机关只是对其中的非法行为进行监督,缺乏主动性,实质上侦查活动的大部分行为有侦查机关自行掌握,侦查活动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是一种建议和启动程序权。对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只是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建议有关机关纠正违法,不具有终局或实体处理的效力;只有揭露违法、控诉犯罪的权力,没有处罚权或处分权,实践中难免尴尬。诉讼中的违法情况是否得以纠正,最终还是要由其他有关机关决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强制效力,不利于检察监督职能的实现。(二)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正确的执法观念和较高的执法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就业、就学等涉及群众直接利益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多层次、多领域的犯罪案件和更加隐蔽的犯罪手段给检察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目前,检察机关原有的老干警一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但另一方面他们对信息化应用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够,知识更新速度较慢。而检察工作人员的更新途径主要通过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或军队转业干部两个渠道。他们在检察工作中要么缺乏检察工作实践和办案经验,要么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水平有限,同时他们还面临司法考试的压力,真正深入业务工作还需一定的过程,各项检察工作能力和素质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三)监督工作中外部因素影响较大。第2页共6页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尚需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主要有:一是接受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