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调查摸底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协调司(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司)张宏元第一部分:申报一、目的意义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依法防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工作,目的是摸清我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为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工作,对于遏制职业病危害蔓延,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职责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权益
接触职业病危害2亿人,1600万企业每年新增1万例,累计67万例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100万;每年新增尘肺病10万(有的专家估算)二、申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申报内容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四、申报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向所在地省(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送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五、申报时间规定各地区完成申报工作后,以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