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两个条例”一点体会记得市局孙文德局长在今年初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指出,过去的“监督”存在四大弊端,“一是上级监督太远,二是同级监督太浅,三是下级监督太软,四是法律监督太晚”
这我们可以从李真等一批“落马”者的身上找到答案
XX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当时可谓是政界首屈一指的正厅级年轻领导干部,但他却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
李真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固然与他自己主观上私欲膨胀、放弃共产主义信念有直接的、主要的原因外,客观上分析,我们又不能说与制度的约束、组织的监督不力就没有一点的关系
李真历任XX省政府办公厅秘书、XX省委办公厅秘书和副主任、XX省国税局副局长和局长,他从一个仕途辉煌的领导干部滑进犯罪的深渊,绝非一两天和一蹴而就的事,他所在的党组织、各级领导(无论是上级还是下级)、甚至是同事,对他的“所作所为”,要说是一点觉察都没有,那绝对是不现实的
这就在客观上给我们提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如何监督的问题
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监督的层次结构上,我理解由高到低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组织监督,他是最具权威的监督层面
主要体现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履行“监督的职责和责任”,上至中共中央,下至党的基层委员会
过去虽然没有(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监督条例》,但党纪条规还是健全的、严肃的,如果各级组织的确发挥了职能,李真也许“滑落”得不至于这么快
第二层,领导监督,他是最具关键的监督层面
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他所体现的不仅仅是一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指被监督对象的重点,而且还有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内容,也就是在组织实施监督工程中,领导干部又具监督的主导作用,也就是领导干部监督的“双重效能”
既要受到组织和他人的监督,又要履行监督他人的职能
李真是如何监督他人的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