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办法》学习心得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关于实施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43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本期的合规课堂就为大家带来《办法》的解读:一、明确《办法》适用对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此《办法》
由此可知《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了发行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经营机构
《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二、规定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1)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则为普通投资者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2)同时,规定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相关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产品分级机制(1)经营机构应当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同时规定了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应当审慎评估风险等级的情况等
第1页共4页相关规定
《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设置升级购买机制投资者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相关服务,应当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不论是普通投资者还是专业投资者,当投资者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