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廉洁自律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是推动当前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五条规定”,使执行纪律有所依据,保证“五条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五条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上述干部
按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总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也适用“五条规定”
上述机关中任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干部,也适用“五条规定”
二、对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凡是党和国家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过去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实施意见》处理
对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领取报酬,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问题,按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人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理
对违反“五条规定”的行为,过去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决定》公布实施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按经商办企业处理
《决定》公布实施后,继续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收缴经营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1页共2页(二)《决定》公布实施前合法持有的股票,必须向所在单位登记并依照股票交易规则售出
已持有的企业内部职工股,必须按发行时的价格立即退还企业;在《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