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习心得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教育,适时发布相关公益广告,增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
每年9月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月
第1页共5页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条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