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基层工商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基层工商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1)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0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张茅局长在会上强调,要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内涵,推动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再上新台阶。10月28日,《决定》全文正式发布。商标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施行,对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张茅局长在讲话中提到的“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是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水平的重要工作之一。在新《商标法》施行将近半年之际,本刊编辑部约请来自基层的执法人员,畅谈他们学习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以及对依法行政的理解,同时对进一步做好商标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建议。《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五大原则、主要任务,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张茅局长在总局传达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会议上提出的要求非常具体,为今后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商标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严格履行职责。《决定》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这强调的是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例如,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对权利人的鉴定要认真核实,不能偏听偏信,必须结合价格、来源等其他证据认定,既不能过于积极作为成为权利人打击“串货”的帮手,也不能消极对待而行政不作为。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的案件也要慎重第1页共5页对待,尤其是已经提起诉讼的案件,要严格按照《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避免为纠纷的其中一方利用而陷入被动。公开透明执法。《决定》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商标行政处罚案件对于公开透明执法的要求更严格。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近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早在今年2月4日,国务院就以国发〔2014〕6号文件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要求工商部门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完善案件移送。《决定》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11年11月13日,国务院以国发〔2011〕37号文件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对于此类案件,工商部门要完善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与沟通机制,建立案件线索通报、案件查处协助、复杂疑难案件会商、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督办等工作制度,形成执法合力。规范自由裁量。《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与旧法及条例相比,新法的罚款额度跨度更大,这也对执法人员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工商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2)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第2页共5页须建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而影响法治实施体系的最重要因素就是法...